故意隐瞒个人行程,害己害人,依法立案侦查!
1月15日下午,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10场新闻发布会上,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、新闻发言人潘绪宏通报一起拒不配合流调工作,妨害传染病防治违法犯罪案件:
近日,顺义区确诊病例王某宝(男,51岁),自1月2日起便出现咽干、咽疼、头疼症状,连续三天到高丽营镇一“黑诊所”输液治疗。
病情加重后,1月8日到昌平区清华长庚医院就诊,医护人员问询时,该人多次隐瞒在中风险地区活动情况。
1月9日,疾控部门进行流调时,其故意隐瞒个人行程,严重影响流调工作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和《传染病防治法》,1月11日,顺义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对王某宝依法立案侦查。
疫情防控,人人有责
当前,我国面临输入风险与本地病例交织的双重境况,已有多个地区被列为中、高风险区,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,远没有到可以放松的境地。
确诊病例如实反馈行程信息,配合流调及其他疫情防控相关工作,帮助工作人员尽快明确疫情传播链条、厘清传染源头是公民应履行的法律责任,容不得半点推卸。瞒报、谎报不仅于个人无利,更有可能会直接导致疫情区域性扩散,威胁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。
防疫大局,牵一发而动全身。面对公共卫生安全大考验,人人都是参与者、人人都是行动者,没有一个单一个体可以置身事外。鲜活的事例告诉我们,在公共卫生安全面前,不论是民是官,是贫是富,没有人可以自行其是,为所欲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也规定了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,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、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”的五种情形,其中就包括“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、控制措施的。”新冠病毒虽属乙类传染病,但适用的是甲类的预防、控制措施。因此,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而导致疫情扩散是要负刑责的,切莫因自己的任性而招致牢狱之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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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北京日报、未来网评、中国健康教育